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消防設備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配合政府消防政策,提昇消防技術,發展消防設備,宣導消防安全知識,確保社會消防安全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本會會址及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之地址於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配合政府消防法令政策,確保社會消防安全。
二、提升消防安全技術,發展消防設備。
三、協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令,執行政府委辦事項。
四、促進國內外消防學術之交流與合作。
五、結合社會保險,促進社會消防安全福利。
六、接受機構團體或個人委託消防相關服務事項。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會員地位。
八、其他有關消防安全公益福利事項。

 

第二章 會員

會員須年滿廿歲以上,經考試院考試及格,具有消防設備師資格者,填具會員入會申請書,檢同資格證明文件,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八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理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案。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者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即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惟代理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預先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需經所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年費新台幣叁仟伍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94年3月20日第一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高雄市94年5月4日高市社局一證字第94066號函准予備查

 

社團法人高雄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台東辦事處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第5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本簡則依本會章程第四條訂定之。

本會於台東市設置辦事處,定名高雄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台東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服務範圍為台東縣。

辦事處之任務如左 :

(一) 落實本會服務宗旨與台東縣在地化服務。

(二) 建立與台東縣政府消防局即時溝通平台,以協助地方會員需求。

(三) 參與台東縣消防相關團體活動,進行資源連結與整合。

(四) 其他與台東縣消防服務相關事項。

辦事處受本會之指揮監督,相關訊息應主動知會本會,對外行文應經由本會行之。

辦事處工作人員由本會指派,所需之庶務經費由辦事處自行籌措。唯如有需本會辦理之活動事項,得由辦事處提出活動計畫,經由活動委員會核定並經、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由本會經費支應。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規定辦理。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目前本辦事處之會址為 :台東市仁三街43號3樓。